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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5 07:09:52点击率: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ENERAL GUIDELINE FORPREVENTING ELECTROSTATIC ACCIDENTS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PD CI.C/TR 50404: 2003《机械安全避免静电危害的指南和推荐规范》、AN—SI/ESD-S20.20一1999《建立一个静电放电控制大纲》、IEC79—20 1996—10《爆炸性气体的静电点燃危险性》。
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增加了相对湿度较低时静电危害容易发生,控制湿度可以防止静电危害发生的描述; ——增加了防止静电危害管理措施的要求; ——调整和增加了对静电消除器的使用规定; ——增加了对暴露表面、分层结构、金属网、防静电绳索或软管、金属链、恶劣天气、合成材料等因素的对应要求; ——修改了对管道施工中跨接的要求;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ENERAL GUIDELINE FORPREVENTING ELECTROSTATIC ACCIDENTS GB12158-2006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12158 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修订。
本标准的第5、6、7、8章为强制性条文
传播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放电时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型刷形电的场合,当静电非导体范围内所带的大量电荷释放,放电能量大,放电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引燃、引爆能力强 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 2.7×10-4C/m2时较易 发生
4.2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 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数量级。
4.3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相对湿度较低。
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 本章规定了在静电危险场所应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
5.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 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包括: ——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 ——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
5.2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的进行防静电危害培训。培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法规的培训、防静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 对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应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入静电危害区域前,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有关规定。
5.3检查 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应按照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对采取的防静电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频率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
5.4标志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的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选用。
6.1基本防护措施
6.1.1减少静电荷产生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6.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1.5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6.1.6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
6.1.7在遇到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避免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
6.1.8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在1x103Ω/m~1×106Ω/m之间。
6.1.9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6.1.10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6.2固态物料防护措施
6.2.1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时,其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20cm2。
6.2.2架空配管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 室外的系统同时要满足国家有关防雷规程的要求。
6.2.3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在设计和制作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装备时,应优先采用红外、超声等原理的装备,以减少静电危害产生的可能。 在可燃的环境条件下灌装、检尺、测温、清洗等操作时,应避开可能发生雷暴等危害安全的恶劣天气,同样强烈的阳光照射可使低能量的静电放电造成引燃或引爆。
6.3.8在烃类液体中加入防静电添加剂,使电导率提高至250pS/m以上。
6.3.9当在烃类液体中加人防静电添加剂来消除静电时,其容器应是静电导体并可靠接地,且需定期检测其电导率,以便使其数值保持在规定要求以上。
6.3.10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
6.3.11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6.3.12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6.3.13容器的清洗过程应该避免可燃的环境条件,并且在清洗后静置一定时间才可使用。
6.4气态粉态物料防护措施
6.4.1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6.4.2粉体的粒径越细,越易起电和点燃。在整个工艺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利用或形成粒径在75μm或更小的细微粉尘。
6.4.3气流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
6.4.4应尽量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静电非导体时,应具体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6.4.5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管内静电电位。也可采取专用的管道静电消除器。
6.4.6对于强烈带电的粉料,宜先输入小体积的金属接地容器,待静电消除后再装入大料仓。
6.4.7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在顶部进料时,进料口不得伸出,应与仓顶取平。
6.4.8当筒仓的直径在1.5m以上时,且工艺中粉尘粒径多数在30μm以下时,要用惰性气体置换、密封筒仓。
6.4.9工艺中需将静电非导体粉粒投入可燃性液体或}昆合搅拌时,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护措施。
6.4.10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6.4.11对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或容器等,应防止不正常的泄漏,并宜装设气体泄漏自动检测报警器。
6.4.12高压可燃气体的对空排放,应选择适宜的流向和处所。对于压力高、容量大的气体如液氢排放时,宜在排放口装设专用的感应式消电器。同时要避开可能发生雷暴等危害安全的恶劣天气。
6.5人体静电的防护措施
6.5.1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6.5.2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各部分穿着物应存在电气连续性,地面应配用导电地面。
6.5.3禁止在静电危险场所穿脱衣物、帽子及类似物,并避免剧烈的身体运动。
6.5.4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工作时,应佩戴防静电手套。
6.5.5防静电衣物所用材料的表面电阻率<5×1010Ω,防静电工作服技术要求见GB 12014。 Ⅱ类C组爆炸性 气体 2.0 20
7.2.4固体静电非导体(背面15cm内无接地导体)的不引燃放电安全电位对于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是15kV。
7.2.5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
7.2.6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应大于50pS/m。
7.2.7对于采取了基本防护措施的,内表面涂有静电非导体的导电容器,若其涂层厚度不大于2mm,并避免快速重复灌装液体,则此涂层不会增加危险。
7.3引起人体电击的静电电位
7.3.1人体与导体间发生放电的电荷量达到2×10_7C以上时就可能感到电击。当人体的电容为100pF时,发生电击的人体电位约3kV,不同人体电位的电击程度见附录C。
7.3.2当带电体是静电非导体时,引起人体电击的界限,因条件不同而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当电位在30kV以上向人体放电时,将感到电击。
7.4附录D给出了爆炸性气体、蒸气及悬浮粉尘的点燃危险性表。
8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凡疑为静电引燃的事故,除按常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析及确认。
8.1检查分析是否存在发生静电放电引燃的必要条件。
8.1.1通过对有关的运转设备、物料性能、人员操作以及环境情况的分析,推测可能带有静电的设备、物体和带电程度,以及放电的物件、条件和类型。
8.1.2收集和测取必要的有关技术参数,并估算可能的放电能量。
8.1.3参考本标准第6章及第7章提出的有关界限,对是否属于静电放电火源作出倾向性意见,或对较为简单明显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结论。
8.2对于较复杂的情况,则应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进一步的测试,并通过综合分析后,作出相应的结论。
8.2.1充分收集或测取有关技术参数,主要包括环境温度湿度和通风情况、可燃物种类、释放源位置及可能的爆炸性气体浓度分布情况,已有的防火防爆措施及其实际作用,与静电有关的物料的流量流速和人员动作及操作情况,非静电的其他火源的可能性等。